(2014)九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王得娟与单丽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得娟,单丽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九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九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王得娟,女,1976年12月11日生,住九台市被执行人单丽娜,女,1975年11月7日生,住九台市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2月11日来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九台市人民法院(2013)九民初字第77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曲春野审判员 杨旭耀审判员 毕连元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钱 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