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316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良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良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3164号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万东镇松林路19号附1号3-2号,机构代码:59515535-0。法定代表人:王小凤,经理。委托代理人许茂竺,女,1990年1月27日出生,汉族,系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委托代理人王雪梅,女,1969年9月5日出生,汉族,系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被告王良纲,男,195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重庆市綦江区(原万盛区)。本院在审理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王良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丰伟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审判员 王珍强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 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