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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朝民初字第1703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朝民初字第17038号原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军工路1436号24幢J218室。法定代表人潘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清洪,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7号楼三层。法定代表人何礼彬,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岩明,男。本院受理原告上海上筑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实际经营地在北京市怀柔区。因此依据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原告就被告”原则,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此案无管辖权,应移转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告称其在2011年与被告就北京市双建花园C、D栋会所精装修工程达成一致意见,原告为被告实施了会所内部的装修工程,双方未实际形成书面合同。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诉称的装饰装修工程系被告开发的圣世一品阁项目。根据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虽声称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北京市怀柔区,但其所提供的《房屋租赁合同》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且从被告提交的营业执照看,其登记的住所地为北京市朝阳区白家庄西里5号7号楼三层。故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作为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市双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于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 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文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