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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一初字第66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杜刚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杜刚

案由

定金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船民一初字第666号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珲春街华南小区四号楼。法定代表人:张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凤仙,女,汉族,该公司政策法规办部长,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杜刚,男,无职业,住吉林市船营区。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刚定金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以另案告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合法,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吉林市鑫营房产经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李耀和审 判 员  经为民审 判 员  靳学堂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