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安化县信用合作联社与夏君、夏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夏君,夏志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法民二初字第996号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建福,该联社理事长。所在地:安化县东坪镇建设路21号。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肖伟,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该联社资产管理中心员工。被告夏君,男,1963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被告夏志祥,男,196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安化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夏君、夏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以与被告夏君、夏志祥达成还款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10元,���半收取1855元,由原告安化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刘妹群代理审判员  张 珺人民陪审员  周友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魏琳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