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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永河民执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3-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白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永河民执字第5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女,汉族,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被执行人白某某,男,汉族,金昌化学工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白某某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执行,并于当日向被执行人白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其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陈某某抚养费4050元。被执行人白某某当日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永河民执字第59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袁广奎代理审判员  卢泰林代理审判员  王国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鲁光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