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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崂执字第56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与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崂执字第562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青岛天人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62727元,执行费384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4年4月14日向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传票、报告财产令。经查明被执行人黑龙江省辰光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2013)崂民三初字第357号民事判决书/(2014)崂执字第562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究审判员 李建才审判员 侯 睿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于海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