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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屏山执字第12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温宗旭与彭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1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温宗旭,彭道清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屏山执字第125-1号申请执行人温宗旭。被执行人彭道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2012)屏山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3月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彭道清的小型客车一辆,申请人和被执行人同意将该车以2万元卖给曾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彭道清所有的车牌号为川Qxxx**小型客车过户给曾山所有。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徐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