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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山民金初字第13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0

案件名称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李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李矿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山民金初字第132号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海彦,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武毅华,男,1969年8月5日生,汉族,该社职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被告李矿平,男,196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李矿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鹤壁市山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判员  王智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