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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迁民初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迁西县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吴绍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迁西县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吴绍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迁民初字第878号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常荣伯,男,系该联社理事长。被告迁西县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地址迁西县。法定代表人刘浩,男,现住迁西县。被告吴绍奎,男,现住迁西县。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迁西县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吴绍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迁西县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吴绍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迁西县港鑫工贸有限公司、吴绍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6162元,减半收取43081元,由原告迁西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承担。审 判 长  杨立国审 判 员  王国军人民陪审员  刘海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时 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