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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柳城法执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谷国民与覃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谷国民,覃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柳城法执字第208号申请执行人:谷国民,男,住柳城县大埔镇被执行人:覃武,男现住柳城县大埔镇。谷国民申请执行覃武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4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在执行法官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裁定本案执行结案。该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汤展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覃明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