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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双民初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杨建君与邵阳市城郊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建君,邵阳市城郊广电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双民初字第134号原告杨建君,女,196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邓雄,邵阳市大祥区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邵阳市城郊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邵阳市秀峰山社区。本院于2014年3月26日受理了原告杨建君与被告邵阳市城郊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原告杨建君于2014年5月28日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建君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城郊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建君撤回对被告邵阳市城郊广电网络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杨建君承担。代理审判员  朱晓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阮礼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