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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3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彭伯件诉罗东海、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县国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始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始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伯件,罗东海,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县国土资源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始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韶始法民一初字第230号原告:彭伯件,男,瑶族,湖南省汝城县人,住汝城县三星镇。被告:罗东海,男,汉族,广东省仁化县人,住仁化县周田镇。被告: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武江区沙洲路43号。负责人:黄灶顺,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始兴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始兴县太平镇。法定代表人:谭聪礼,系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彭伯件诉被告罗东海、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县国土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彭伯件于2014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彭伯件以与被告罗东海、韶关市华源水电建设有限公司、始兴县国土资源局已私下协商解决了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伯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小环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邓 雪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