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89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李红梅与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迁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梅,孙志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892号原告:李红梅,农民。被告:孙志军,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梅诉被告孙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梅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25元,减半收取713元,由原告李红梅负担。代理审判员 郭 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邓宁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