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特字第14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申请人郑佳新要求宣告郑全深失踪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佳新,郑全深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平民特字第141号申请人郑佳新。法定监护人罗桂英,女。被申请人郑全深。申请人郑佳新要求宣告郑全深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郑佳新诉称,被申请人郑全深,女,汉族。被申请人郑全深于2005年6月13日离家出走,虽经亲戚朋友多方查找,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满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之规定,现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郑全深失踪。经查,被申请人郑全深,与申请人系父子关系。被申请人郑全深与杨燕同居期间,共生育一个儿子:郑佳新于1999年12月4日出生。被申请人郑全深于2003年3月10日因精神失常离家出走,虽经亲属朋友多方查找,但仍音讯全无,下落不明至今已经十年多。罗桂英是申请人的祖母,其自愿作为申请人的监护人。2014年1月28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宣告被申请人郑全深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4年2月26日在《人民日报》发出寻找郑全深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公告已届满,郑全深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之母于2005年6月13日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郑佳新生活等一切事宜均由其祖母罗桂英负担。以上事实,有申请人的陈述及其提供的户口簿、申请人住所地(户籍地)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公室、派出所出具的证明、申请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公民下落不明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者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代管。据郑佳新称,郑佳新与郑全深为父子关系。现郑全深下落不明已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郑全深的公告,公告期间也已届满,郑全深仍然下落不明,故可以准予申请人之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郑全深为失踪人;二、指定郑佳新为失踪人郑全深的财产代管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韦洁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黄永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