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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万法民初字第0375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万峰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州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州商都

案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万法民初字第03751号原告万峰,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会群,女,汉族。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州商都,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太白路2号,组织机构代码77179572-9。负责人秦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伯秋,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冉韬,重庆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万峰诉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万州商都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万峰于2014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万峰负担。审判员  谭永志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袁张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