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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筠连民初字第95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万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筠连民初字第957号原告万某某,男,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目前外出下落不明,待其与被告取得联系后更有利于离婚事宜的处理为由,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原告万某某承担。审 判 长  王绍举人民陪审员  韦云松人民陪审员  郭一芳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