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信刑执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陶景中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陶景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信刑执字第734号罪犯陶景中,男,199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罗山县人,现在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服刑。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14日以(2011)罗刑初字第103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被告人陶景中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止。宣判后,于2011年10月14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4年5月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信阳市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七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陶景中入狱以来悔改表现突出,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1、2011年1月9日上午魏志明找罪犯陶景中等人乘车来到尤店中学,将李大印打成重伤;2、2011年3月7日上午8时许,毕继伟纠集罪犯陶景中等人与张德永等人斗殴,致张德永等人轻伤。该犯系主犯。罪犯陶景中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受到记功1次、连续表扬2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裁定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该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陶景中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七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秦运忠审判员 芦 倩审判员 韩 洋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朱 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