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沈君华与被执行人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沈君华,赵卫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83号申请人沈君华,男,1946年2月27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屠云翔,江苏玄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赵卫华,女,1966年8月31日生。申请人沈君华与被执行人赵卫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建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判定的内容,被执行人赵卫华应归还沈君华借款166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指定的还款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并承担受理费26465元。因被执行人赵卫华未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沈君华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3年12月30日立案后,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赵卫华的车辆、银行存款、房产,均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沈君华亦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赵卫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符合终结条件,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3)建南民初字第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仲伯君执行员 殷仁奎执行员 王扩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夏保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