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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廖其志诉卢万强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志,卢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8-2号原告廖其志。被告卢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其志诉被告卢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其志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卢万强在周运明处到期债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万强在吴店镇姚岗村三组周运明处到期债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