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8-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廖其志诉卢万强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其志,卢万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枣阳吴民初字第00048-2号原告廖其志。被告卢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廖其志诉被告卢万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廖其志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告卢万强在周运明处到期债权的冻结。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卢万强在吴店镇姚岗村三组周运明处到期债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黎 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唐明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