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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汝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余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某,曹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汝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汝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余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何冬青,湖南水正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曹某某,女。原告余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1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余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某某在本案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系其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某负担。审判员  范家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玉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