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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吴某与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308号原告吴某。被告蒋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于2014年5月28申请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申请撤诉系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该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对被告蒋某某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承担。(本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蒋晓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向 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