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冀民二初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上海瑞嘉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瑞嘉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杨卫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冀民二初字第606号原告:上海瑞嘉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姚亚庆,经理。委托代理人:郭金淼,河北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峰森,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世豪,河北双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卫国,男,1958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瑞嘉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晋煤冀州银海化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杨卫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系原告权利的处分,其意思真实,亦未违背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瑞嘉化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6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春密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爱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