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泾执字第0027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高根生申请执行查济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根生,查济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泾执字第00273号申请执行人:高根生被执行人:查济平申请执行人高根生与被执行人查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泾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高根生于2014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自泾县财政局提取了被执行人查济平在原泾县永泰纸业有限公司(已注销)“2012年度淘汰落后产能中央奖励资金”中可分配的款项322591元,申请执行人根据其债权比例分配了3063元,其余部分款项未能执行到位。现因被执行人查济平经营的泾县氏族纸业有限公司负债数额较大,到期不能偿还而停产;查济平个人亦负债较多,本院多方调查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查济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收入。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泾县人民法院(2014)泾民一初字第0045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 璐审 判 员 孙山中代理审判员 徐光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珀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