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兴民初字第1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8
案件名称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国与被告高玉红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令国,高玉红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兴民初字第1050号原告孔令国。被告高玉红。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令国与被告高玉红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孔令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福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贾瑞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