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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那执字第89-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晶美申请强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西藏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那执字第89-1号申请执行人晶美,男,藏族,西藏那曲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地区。被执行人顿珠次仁,男,藏族。西藏那曲县人,现住西藏那曲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那民初字第160号支付令,查明被执行人顿珠次仁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顿珠次仁系那曲地区国家电网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顿珠次仁在银行开户的工资账户,冻结形式为只收不付,冻结期限为六个月,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至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达杰审判员 尼玛丹珠审判员 拉巴次仁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拉巴次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