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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宿城商初字第027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张茂其与江苏四季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茂其,江苏四季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宿城商初字第0275号原告张茂其,男,198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杜云,江苏宏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四季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詹文虎,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茂其与被告江苏四季青置业股份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茂其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茂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朱倩倩人民陪审员  蔡 猛人民陪审员  张寿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罗童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