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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建执字第0627-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李义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义忠,苏大勇,李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0627-1号申请执行人李义忠,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苏大勇,男,汉族,居民。被执行人李春梅,女,汉族,居民,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李义忠与被执行人李春梅、苏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建湖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9日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090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28日向建湖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查封了被执行人唯一居住房,其他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本次强制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建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建民初字第090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熊 进审判员 殷中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长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