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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21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1-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克东与被告苏振波、李玉文、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克东,苏振波,李玉文,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凤民诉前调字第00210号原告:刘克东被告:苏振波,男。被告:李玉文,男。被告: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倪志明,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高厚成,经理本院受理原告刘克东与被告苏振波、李玉文、五河县华鼎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在调解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克东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曼钧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沈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