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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茂电法执字第316-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5-31

案件名称

邓英府与陈启舜、吴昌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英府,陈启舜,吴昌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电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茂电法执字第316-1号申请执行人邓英府。被执行人陈启舜。被执行人吴昌兰。申请执行人邓英府与被执行人陈启舜、吴昌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茂电法民三初字第42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陈启舜、吴昌兰应向申请执行人邓英府赔偿经济损失18217.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40元。本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于2014年4月18日移送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银行、国土、房管、车管、工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陈启舜、吴昌兰的财产线索,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茂电法执字第3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武林审判员  朱文虹审判员  梁伟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林思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