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郯商初字第7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0
案件名称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侯林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侯林吉,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郯商初字第701号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春,职务:理事长。委托代理人马鸣翔,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业务主任。被告侯林吉,男,1980年1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徐永梅,女,1976年11月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徐勤花,女,1971年3月2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张力侠,女,195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葛文凤,女,1983年2月9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被告李慧芳,女,1986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郯城县,村民。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林吉、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利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鸣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侯林吉、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侯林吉在我社贷款108000元,2011年9月29日发放,于2012年9月10日到期,由侯林吉、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提供担保,负连带清偿责任。贷款到期后,我社多次上门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侯林吉、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未到庭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9日被告侯林吉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8000元,用于借新还旧,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2012年9月10日止,月利率为11.3160‰等内容;同日,原告与被告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签订了保证合同,保证合同约定: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为被告侯林吉借款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履行债务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等内容。借款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于2014年5月19日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被告偿还借款108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借款凭证等证据所证实,均已记录在卷。本院认为,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侯林吉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被告侯林吉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故原告要求被告侯林吉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朱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自愿为侯林吉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的保证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合法有效,故被告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应在担保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侯林吉追偿。被告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应承担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侯林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郯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人民币108000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自2011年9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元,由被告侯林吉、徐永梅、徐勤花、张力侠、葛文凤、李慧芳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利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 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