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郑民申字第30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杜秀英因与被申请人魏云平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杜秀英,魏云平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郑民申字第30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杜秀英,女,汉族,1934年8月10日出生。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魏云平,女,汉族,1958年6月30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杜秀英因与被申请人魏云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郑民一终字第11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杜秀英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的23.3平方米房屋虽然登记在二儿子阴全贵的名下,但不是赠与是共有,申请人应当有权分割属于自己的23.3平方米的房屋。2、魏云平是本案的当事人,一审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前,就对魏云平进行询问调查,程序违法,要求依法再审改判。本院认为:作为原告的再审申请人杜秀英要求分割登记在阴全贵名下的房产,但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明其是该套房产的共有人,故原审依据房产登记认定阴全贵系房产的所有人并判决驳回原告杜秀英要求分割该房产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杜秀英申请再审称一审法院在没有开庭审理前,就对本案当事人魏云平进行询问调查系程序违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再审事由。综上,杜秀英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杜秀英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范淑娟审判员 李运动审判员 乔景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张运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