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高商初字第440-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高密市众信服装有限公司、山东省亿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众信服装有限公司,山东省亿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商初字第440-1号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告高密市众信服装有限公司。被告山东省亿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密市汇元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密市众信服装有限公司、山东省亿雨皮革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的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綦永刚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李秋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