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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劲松,东平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行初字第45号原告刘劲松。被告东平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赵庆国,局长。原告刘劲松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社保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纯昌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李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绪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