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泰行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刘劲松与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劲松,东平县粮食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泰行初字第45号原告刘劲松。被告东平县粮食局。法定代表人赵庆国,局长。原告刘劲松诉被告东平县粮食局不履行社保处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已经受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本院决定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肥城市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张纯昌代理审判员 陈 宇人民陪审员 李双军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单绪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