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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吉中刑执字第40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4-10

案件名称

赵汝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赵汝洪

案由

合同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吉中刑执字第409号罪犯赵汝洪,广东省江门市人,现在吉林省吉林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8月27日作出(2004)吉刑经终字第3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赵汝洪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7年1月31日经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被告人赵汝洪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0年6月12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2011年12月28日经本院依法减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吉林省吉林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经吉林省监狱管理局审核,于2014年5月5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赵汝洪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本院认为,罪犯赵汝洪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赵汝洪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子臣审 判 员  金钟一代理审判员  刘 卓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邵馨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