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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润金民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董某、陈某甲等与童某甲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童某甲,童某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润金民初字第181号原告董某。原告陈某甲。原告陈某乙。原告陈某丙。原告陈某丁。被告童某甲。第三人童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与被告童某甲、第三人童某乙继承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且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董某、陈某甲、陈某乙、陈某丙、陈某丁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以下无正文)审判员  赵飞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梁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