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浙金辖终字第228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陈燕与黄新月、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新月,陈燕,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谢莲卿,陈庆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辖终字第2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新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燕。原审被告浙江南博电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庆武。原审被告谢莲卿。原审被告陈庆武。上诉人黄新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4)东商初字第90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黄新月上诉称,上诉人自2011年起一直居住在重庆市长寿区,长寿区为其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移送至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借条中明确约定:因本借条引起的所有纠纷,若诉至法院解决的,双方约定由出借人所在地的法院管辖。该约定选择原告住所地管辖,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不违反级别、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东阳市人民法院作为约定管辖法院享有本案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陆军传审 判 员 丁予兴审 判 员 陈振升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代书记员 管 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