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沧刑执字第6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李玉林减刑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玉林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沧刑执字第636号罪犯李玉林,男,195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卢龙县人,现在河北省沧州监狱服刑。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10月16日作出(2003)秦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玉林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4年12月29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4)冀刑二终字第13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维持了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秦刑初字第6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7年7月21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10年1月22日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刑期至2028年1月2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于2014年5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河北省沧州监狱提出,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奖励13次。经审理查明,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09年10月11日,2010年3月11日、7月15日、12月15日,2011年5月15日、9月15日,2012年1月15日、5月15日、9月15日,2013年2月15日、6月15日、10月25日,2014年1月25日共获得表扬奖励1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批表、减刑审核评议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管教干部张某某、李某某及罪犯证明人刘某某、陈某的证明材料、沧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附卷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玉林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1997)6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玉林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减刑后刑满日期为2026年1月21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俊通审 判 员 王 萍代理审判员 谢盼书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文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