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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临民一初字第0138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王某诉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刘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临民一初字第01389号原告:王某。委托代理人:王梁,临泉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被告:刘某。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4年3月26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当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4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农历二月初二依民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1999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因原、被告性格不和,同居期间,经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已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及子女的健康成长,原告王某起诉来院,要求抚养非婚生女刘某甲,非婚生子刘某乙由被告刘某抚养,原、被告互不给付抚养费。原告王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如下:1、原告的身份证、户口薄复印件各1份,据以表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及家庭成员的自然状况;2、临泉县宋集镇宋集行政村证明材料1份,据以表明原、被告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被告刘某未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系自由恋爱,于1998年2月28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并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8年5月20日生育一女,取名刘某甲,1999年5月22日生育一子,取名刘某乙。近来,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原告王某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同居关系,非婚生女刘某甲由其抚养。另查明,原、被告的非婚生女儿刘某甲愿意跟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上述事实,有本院认定的原告提交的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王某与被告刘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同居关系,双方可自行解除。本案中,原、被告共生育一子一女,非婚生女刘某甲愿意跟随原告王某一起生活,由原告王某抚养刘某甲,被告刘某抚养刘某乙,有利于减轻当事人抚养子女的压力,也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非婚生女刘某甲由原告王某抚养,非婚生子刘某乙由被告刘某抚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陈家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双方所生的非婚生子女,由哪一方抚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时,应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子女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