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龙民初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胜各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胜各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龙民初字第159号原告杨某某,龙胜各族自治县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范某某,被告石某某,龙胜各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石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杨某某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9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审判员 廖爱丰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周朋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