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90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28
案件名称
李花娥、张玉保等与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崔小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花娥,张玉保,赵凤兰,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崔小军,靳变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河南省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晋市法民终字第39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花娥,女,1968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保,男,1936年6月8日出生,汉族。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凤兰,女,1945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三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炳义,焦作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玲利,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志勇,河南合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小军,又名崔军,男,197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靳变成,男,197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市中心支公司。负责人赵春菊,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省博爱县源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伟伟,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徐宏伟,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孙保红,河南苍穹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花娥、张玉保、赵凤兰,上诉人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均不服高平市人民法院(2013)高民初字第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花娥、张玉保、赵凤兰,上诉人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又分别于2014年5月14日,2014年5月23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花娥、张玉保、赵凤兰,上诉人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花娥、张玉保、赵凤兰,上诉人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诉讼费1050元,由李花娥、张玉保、赵凤兰减半负担525元。二审受理费3840元,由河南省沁阳市皇马运输有限公司减半负担1920元。本裁定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杨丽珍代理审判员 毕 东代理审判员 程 浩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