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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杭建大民初字第17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8-04

案件名称

张北操与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北操,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杭建大民初字第177号原告张北操。被告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寿林。原告张北操与被告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款人民币56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于2014年5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代理审判员程顺龙独任审判,于同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北操、被告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寿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当庭宣告判决。本院查明,被告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尚欠原告张北操2014年4月份的劳动报酬款人民币5600元的事实清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北操劳动报酬款人民币56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原告申请缓交),由被告杭州金汇邦合成革有限公司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代理审判员  程顺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徐建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