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成刑执字第2695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阿局莫麻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局莫麻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成刑执字第2695号罪犯阿局莫麻,男,1981年3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省昭觉县人,文盲,现在四川省金堂监狱服刑。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5日作出(2010)洪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局莫麻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7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罚金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0年5月26日起至2021年5月25日止。刑罚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2年9月27日作出(2012)成刑执字第548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5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9年12月2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金堂监狱于2014年5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查明,罪犯阿局莫麻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在考核期内获得标准考核分150.5分。另查明,罪犯阿局莫麻被处罚金10000元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局莫麻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第三项、四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局莫麻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一八年三月二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芳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人民陪审员 于春莲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唐欣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