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开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树与被告刘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树,刘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王立树,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沟村中大街35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5405260316。被告:刘秋敏,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树与被告刘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树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