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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开民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王立树与被告刘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立树,刘秋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开民初字第1052号原告:王立树,男,1954年5月26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开平镇马家沟村中大街35号。身份证号码130205195405260316。被告:刘秋敏,女,1951年10月31日出生,回族,无职业,现住唐山市开平区洼里镇夏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立树与被告刘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立树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立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代理审判员  张瑞红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