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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船民执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搜登站信用社与王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搜登站信用社,王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船民执字第97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搜登站信用社,住所地船营区青岛街搜登站***号。代表人:范永斌,主任。委托代理人:张淼,男,1984年9月3日出生,汉族,吉林市环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产保全部科员,住吉林市龙潭区新工四条9-2-1号。被执行人:王桂芝,女,195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搜登站镇纪家村*组。申请执行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搜登站信用社与被执行人王桂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3)船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主文内容:一、被告王桂芝于2013年10月30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搜登站信用社贷款本金30,000.00元及利息7,348.70元(利息计算自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10月31日止,其中2012年3月16日至2013年3月10日按约定利率千分之10.387计算,2013年3月10日至2013年10月31日按千分之15.58计算);二、案件受理费317.00元,由被告王桂芝负担,于前款一并给付。该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吉林市环城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搜登站信用社于2014年3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等财产,案件在法定执行期限内无法执结。鉴于此种情况,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予终结。本院认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该案仍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船民二初字第2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兴华审判员  裴广厚审判员  方景俊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赵 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