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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眉东民初字第137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9-0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凯与被告何某珍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凯,何某珍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眉东民初字第1376号原告张某凯。委托代理人袁万忠,东坡区浩然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某珍。委托代理人李祥雨,东坡区商贸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凯诉被告何某珍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凯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原告张某凯承担。审判员  邹建国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 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