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安民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祝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祝占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安民初字第136号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徐茂友,职务理事长。住所:大安市育才路2号。委托代理人:刘秀丽,原告单位乐胜信用社主任。被告:祝占成,男,汉族,1964年4月20日生,农民,现住大安市。身份证号码。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祝占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权利,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审理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0.00元减半收取140.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郭亚东代理审判员 周欣立代理审判员 王化龙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鑫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