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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仪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伦力房地产公司与吴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单位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5-1号。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某甲,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吴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海涛人民陪审员  盛平万人民陪审员  刘文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