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仪民初字第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重庆伦力房地产公司与吴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某某,吴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仪民初字第429号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职务:董事长单位住所地:重庆市南岸区南坪街道南坪西路2号2单元15-1号。委托代理人:徐鹏程,四川金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11月,住四川省仪陇县。被告:吴某甲,女,汉族,生于1974年9月,住四川省仪陇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吴某某、吴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原告重庆伦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曹海涛人民陪审员 盛平万人民陪审员 刘文玉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刘 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