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济行终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成孝与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规划行政许可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成孝,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济行终字第8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成孝,男,195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阳县。委托代理人王继强(系上诉人王成孝之子),1985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阳县。法定代表人刘佩贞,主任。委托代理人刘海辉,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工作人员。原告王成孝不服济阳县人民法院(2013)济阳行初字第5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成孝在一审起诉称,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4日从济南市政府法制办查看材料时得知,被上诉人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市政府法制办提供材料中的招拍挂宗地图显示,该宗地面积为37563.8平方米,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记载可规划用地面积为38753.2平方米,上诉人在2013年10月在现场看到的公示牌记载可规划用地面积又逐步增加为40213平方米,被上诉人私自改变国有土地出让规划设计条件中的规划用地面积,并逐步增加山东会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可规划用地面积的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严重侵犯到上诉人的林权地和责任田,为此请求依法确认被上诉人私自逐步增加山东会兴置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可规划用地面积的行为违法,并撤销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经审查,济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为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颁发地字第37(2011)01-09-1201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记载的面积为37563.8平方米的用地,由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复同意转为建设用地,并同意征收,该地块已属于国家所有,且其使用权已出让给山东会兴置业有限责任公司,王成孝与上述37563.8平方米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对于除国家征收的37563.8平方米之外的剩余土地,王成孝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对该部分土地享有使用权,因此王成孝与该部分土地亦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综上,上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与被诉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上诉人不具备提起本案诉讼的原告主体资格。一审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汉成代理审判员 寇 婕代理审判员 黄 娟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煜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