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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濮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娄建国与钤现雨返还原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建国,钤现雨,吴大庆,郭彦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娄建国,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钤现雨,男,成年,汉族。被告:吴大庆,男,成年,汉族。被告:郭彦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建国诉被告钤现雨、吴大庆、郭彦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建国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建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娄建国承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