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濮民初字第2459号
裁判日期: 2014-05-28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娄建国与钤现雨返还原物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娄建国,钤现雨,吴大庆,郭彦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濮民初字第2459号原告:娄建国,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被告:钤现雨,男,成年,汉族。被告:吴大庆,男,成年,汉族。被告:郭彦生,男,成年,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娄建国诉被告钤现雨、吴大庆、郭彦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娄建国于2014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娄建国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准予其撤诉。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娄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50元减半收取325元,由原告娄建国承担。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闫 静 关注公众号“”